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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社保服务公司A珠海办事处B珠海职工

更新时间:2023-03-16 10:29:46 浏览次数:98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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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社保服务公司,珠海办事处,珠海职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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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和员工约定不缴社保,可以吗?
  现实中,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,可能就会和劳动者协商约定,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保,而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,会以补贴或津贴的方式补发给劳动者。
实际上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是违法的。即使和劳动者签订了合同,给予一定补偿,不缴社保,甚至劳动者自己要求不参加社保,这些都是违法的。
  《社会保险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,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《劳动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了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。为劳动者参加社保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这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。
  需要提醒的是,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大的风险,不在于会被相关部门要求补缴或罚款,而是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,需要承担高额的工伤赔偿责任。而承担的赔偿金额,可能是保险基金的数十倍。可如果参加了社会保险,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赔偿,就可以分担或减轻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。
调解款和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赔吗
  根据Z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第2款规定,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。
  此外,对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,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,Z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相关答复规定: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,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,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,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。
  因此,工伤职工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,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。即使工伤职工已获得了第三人的赔偿,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。侵权方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所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。
  值得注意的是,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,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,因工伤医疗费用属于直接费用,如果第三人已经承担了医疗费用,职工便不能在工伤保险中再次主张。但是职工可以向工伤保险ji金和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。
 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,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,任何一方无权免除该义务。同时,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后,应及时向其主张民事赔偿,避免错过法定诉讼时效,导致不利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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